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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性”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这里只说明了企业。请问非企业法人单位,例如事业单位法人是否适用这一条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非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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