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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务必知晓!各类标准监管责任风险
来源:学习标准化 | 作者:AI Jenny | 发布时间: 2025-06-25 | 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标准化监管体系以《标准化法》为核心,形成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级协同管理机制。各层级标准在法律框架下明确了监管依据、主体、方式和责任,通过动态维护、实施监督和信用管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权威性。未来需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标准实施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深度融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一、国家标准监管体系
(一)监管依据。国家标准的监管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修订)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实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等工作。《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和复审流程,要求标准制定需经过严格的技术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二)监管主体。国家标准的监管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具体由其标准化技术管理司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承担。TC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此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工信部、卫健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
(三)监管方式
1. 制定程序监管。国家标准立项需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起草阶段需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试验验证,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专家评审,确保标准科学性。
2. 实施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收集标准实施问题,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违反强制性国标的行为,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 动态维护。国家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老化或滞后的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
(四)责任界定
1.监管部门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合规性负责,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标准缺陷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起草单位责任。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违规收取参编费用或滥用标准编号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整改并通报。
3.企业责任。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产品,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0%-50%罚款。

二、行业标准监管体系
(一)监管依据。行业标准的监管依据包括《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例如,住建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和程序,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细化了交通领域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实施要求。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且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监管主体。行业标准的监管主体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具体由其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例如,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统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行业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总局对行业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宏观监督,防止行业标准排除市场竞争或降低强制性国标要求。
(三)监管方式
1. 立项与制定监管。行业标准立项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现行国标协调,起草过程中需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并进行技术验证。
2. 备案与复审。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过时标准及时废止。
3. 实施监督。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监督标准实施,对违反行业标准的行为依法处理。
(四)责任界定
1.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未履行标准备案、复审义务或纵容行业标准低于强制性国标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整改并通报。
2.起草单位责任。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技术内容负责,违规收费或利用标准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查处。
3.企业责任。企业未执行行业标准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责任,涉及工程建设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
三、地方标准监管体系
(一)监管依据。地方标准的监管依据包括《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标准化条例。例如,《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备案程序和实施监督机制。地方标准需符合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且不得与国标、行标冲突。
(二)监管主体。地方标准的监管主体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如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可制定本区域地方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对地方标准的备案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或标准重复。
(三)监管方式
1. 制定程序监管。地方标准立项需进行必要性评估,起草过程中需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发布后30日内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2. 实施监督。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监督标准实施,对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依法处理。例如,成都市出台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系列地方标准,由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情况。
3. 动态调整。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与国标、行标冲突的及时废止。
(四)责任界定

1.地方政府责任。未履行标准备案义务或制定超范围地方标准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整改并通报。
2.起草单位责任。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技术内容负责,违规制定低于强制性国标的地方标准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标准并追责。
3.企业责任。企业未执行地方标准的,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四、团体标准监管体系
(一)监管依据。团体标准的监管依据包括《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指导意见。《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团体标准制定需遵循开放、透明原则,禁止违规收费和排除竞争行为。
(二)监管主体。团体标准的监管主体为市场监管总局和民政部,具体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需在登记业务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
(三)监管方式
1. 制定程序监管。团体标准立项需经会员大会表决,起草过程中需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技术审查,发布后30日内自我声明公开。
2. 实施监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团体标准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标、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对虚假声明或侵权行为,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查处。
3. 信用监管。建立团体标准组织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或标准化试点项目。
(四)责任界定
1.社会团体责任。未按程序制定团体标准或违规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团体标准登记。
2.起草单位责任。团体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技术内容负责,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企业责任。企业采用团体标准不符合自我声明内容的,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公示信用记录。
五、企业标准监管体系
(一)监管依据。企业标准的监管依据包括《标准化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可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国标的企业标准,并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标准需符合强制性国标,禁止利用标准实施不正当竞争。
(二)监管主体。企业标准的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具体由标准化管理科室或执法机构负责。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标准公开情况进行监测。
(三)监管方式
1. 自我声明监管。企业需在平台公开执行的标准编号、名称及技术指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实施监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产品抽检、现场检查等方式监督企业标准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例如,对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的,取消称号并公示。
3. 动态管理。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当相关国标、行标发布后需及时修订并重新声明。
(四)责任界定
1.企业责任。未公开或虚假公开企业标准的,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产品的,按《产品质量法》追究责任。
2.监管部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抽查义务或包庇企业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平台举报企业标准违规行为,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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