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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政策】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部分)
来源:宝安监管局 | 作者:szrgzncyxh | 发布时间: 2020-05-30 | 4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3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6

一、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6
二、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13
三、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15
四、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17
五、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20
第四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规范该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达到规模以上条件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三)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

(六)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度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年限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八)近三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年限提供相应的社保缴纳证明)。

申报主体为法人的,提交(一)、(三)至(八)项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交(一)、(二)、(五)项材料,每一项材料应需本人签名。


三、申报
主体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本规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资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资助政策要求。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查询和反馈意见,申报主体存在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程序予以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充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部分

 

一、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政策依据

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 6 万元的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市标准奖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具体申报时限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或公告为准;

3.申报主体为法人的,应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保。

(三)奖励标准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国家标准

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

制定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深圳市团体标准

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6)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50%对项目进行奖励。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获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1)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

国际或全国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关岗位任期内。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市资助金额(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按照市资助金额(每项奖励3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6.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

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或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市资助金额(对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其中,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A级的企业给予30万、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7.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照市资助金额(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每家单位当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项目奖励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奖励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证明材料。

3.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

4.申请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上年度工作成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5.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6.申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7.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被认定为“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被确认为“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文件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8.申请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专家评审: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围绕项目与宝安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关联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与程度与投入等方面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的,应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保。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 发明专利当年度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三、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及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奖励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件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之前未获得区的此项奖励;

5.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12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同一天发证的按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为准),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及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3. 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件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四、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标、版权):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且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三)申请材料

1.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放的批准设立机构通知书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3 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须为含红章纸件,非电子版);

4)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2.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标、版权):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3.知识产权民非机构: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机构内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清单;

4)近两年开展主管部门委托的软科学研究的,提供该软科学研究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相应委托合同复印件;

5)近两年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有关资质的,提供该资质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授予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四)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五、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套材料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需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原申报相关专利奖项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4)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及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规定,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补贴或奖励项目不受法人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

四、同一申报主体同一事项同时满足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件的,由申报主体自愿选择,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提交材料,并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六、如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调整,或本操作规程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一致。